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界定:
㈠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 均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㈡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的 。
㈢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⑴使用摩托車、空調器、計算機、手機(小靈通)等非基本物質生活必需消費品以及子女擇校上學、家庭飼養寵物的;
⑵三年內購買商品房、自建房屋或高標準裝修住房的;【九江城市低保認定標準文件 九江城市低保認定標準】
⑶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⑷家庭有高檔收藏品和金銀珠寶首飾等以及投資有價證券的;
⑸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者(在校大、中學生除外),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兩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 , 或無故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⑹因有經濟能力的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因不履行義務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⑺吸毒、賭博、嫖娼及從事非法經營的;
⑻家庭因征用土地"農轉非"并自愿一次性領取補償金在3年之內的;
⑼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
⑽家庭月用電超過50度的;
⑾家庭已安裝電話且月話費超過20元的;
⑿不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的;
⒀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