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吉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吉林工傷保險基金是怎么構成的】3.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
二、工傷保險費
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 , 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
三、工傷保險繳費方式
1.用人單位
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
2.職工個人
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 , 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
四、儲備金
1.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2.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