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治電動車登記時限要求:
根據《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新購買的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臨時通行 。
第十九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并發放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一次性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
第二十條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三年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 過渡期屆滿不得上道路行駛 。
【長治市關于電動車管理 長治電動車登記時限要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備案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 。拼裝和改裝的電動車,不予辦理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