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1999年進行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1、城鎮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
2、基本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職工工資的2% 。
【宿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宿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3、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個部分 , 一部分用于建立社會統籌基金,一部分轉入個人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