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分析:城市土地使用稅是指對在市、縣、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稅額,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計算公式為,應稅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實際占用面積乘適用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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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
3、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
4、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
5、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 。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