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萊陽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現將《萊陽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
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萊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萊陽市財政局
萊陽市民政局 萊陽市公安局 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家稅務總局萊陽市稅務局 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萊陽分中心
2021年10月15日
萊陽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簡稱‘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推動“六穩”“六保”政策清單任務落實,增強新市民住房困難群體的獲得感 , 根據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煙臺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煙建住房〔2020〕13號)、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煙建住房〔2021〕8號)和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萊陽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萊政辦字〔2020〕4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萊陽市新市民住房保障申請、資格審核、租賃補貼發放、配租公租房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
第三條 對新市民住房保障采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方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 。在公租房有剩余的情況下,可以實施公租房實物配租 , 實行相應的租金減免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市民住房保障的統一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經濟狀況信息核查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安、不動產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
第四條 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年度住房保障任務計劃和預算資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組織實施 。
第五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居民常住戶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自畢業起不滿5年;
(三)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四)在本市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160元 。
第六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160元 。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 , 是指申請人夫妻雙方及同戶口未成年子女 。其中,單身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 。
本細則所稱人均年收入 , 按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計算 。
本細則所稱無自有產權房屋,其認定標準按照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萊陽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萊政辦字〔2020〕43號)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條 新市民住房保障與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
對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生活補貼、租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財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租住人才公寓以及用人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并提供宿舍、公寓等住所的新市民,不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
第九條 新市民申請住房保障 , 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并集中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 。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申請條件、受理方式、截止時限以及相關政策標準 。
(二)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 , 并按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住房保障申請表和用人單位匯總表(萊陽市政府網下載或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取);
2.申請人及配偶、同戶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居住證、結婚證、戶口簿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材料復印件;
4.申請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聲明;
5.房屋租賃備案材料;
6.用人單位就相關申請信息真實性出具的書面擔保 。
新就業無房職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
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個單位就業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
(三)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填報信息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無誤的,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集中申報 , 上傳申請材料和包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用人單位證照復印件 。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用人單位的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2.會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居民收入核查、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等管理部門,通過大數據聯審聯查的方式,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相關部門核查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
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人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 , 將申請人按用人單位分類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 。
第十條 對納入住房保障對象的新市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標準核算住房租賃補貼或公租房租金,并與申請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或《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明確補貼或租金標準、額度、補貼發放期限或公租房租賃期限、動態管理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
第十一條 對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就業的新市民,不受收入線限制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年限限制 。對符合條件申請租賃補貼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每戶每月租賃補貼標準起點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以上的 , 每戶租賃補貼標準起點增加至每月400元;家庭成員數量超過1人的 , 每增加1人再上調50元 。對符合條件申請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 , 每戶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300元 。新市民累計補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銀行轉帳方式 , 每季度統一發放一次 , 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 。新市民實際承擔的房屋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承擔的租金發放補貼 。
【試行 關于印發《萊陽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平臺,加強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定期復核住房保障對象變動狀況 , 并及時調整、停止住房租賃補貼待遇 。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應當向用人單位誠信申報與租賃補貼待遇有關的家庭人口、收入、房產等變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隨時掌握本單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基本情況,其就業、收入、房產、家庭人口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動態管理 。
第十三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停發住房租賃補貼或退回公租房:
(一)居住證未按規定期限簽注或已注銷的;
(二)已不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就業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
(三)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條件的;
(四)收入狀況已不再符合條件的;
(五)達到住房保障最長期限的 。
第十四條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其就業關系在本市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流動的,可由新的用人單位提交就業、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變更登記,重新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或《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住房保障期限合并計算 。未進行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有關規定停止住房保障 。
第十五條 新市民達到住房保障最長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戶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變更保障類別,重新申請住房保障 。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度按照用人單位數量的一定比例,對新市民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復核或抽查 。經查 , 發現用人單位協助申請人虛報冒領住房租賃補貼、租賃公租房或不如實申報有關變動情況的,已發放的補貼責令其追回,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場租金全額補繳,否則取消集中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 , 追究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國(山東煙臺)等誠信體系平臺 。對申請人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用人單位代為追繳已發放的補貼 , 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家庭和個人的有關行為記入住房保障檔案 , 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
第十七條 新市民住房保障實施情況,依法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 。
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 ,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
主送:發改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
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0月1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