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全日制職工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發生工傷能得到補償嗎?
舉個案例:
吳某于2015年6月2日進入某水泥廠工作,雙方約定吳某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 , 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并約定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該廠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
2015年7月14日,吳某在該廠工作時不慎砸傷左手食指,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認定為工傷 , 于2016年3月12日被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雙方因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產生爭議,吳某向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某水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受傷能得到賠償嗎 臨沂非全日制職工發生工傷能補償嗎】
仲裁庭審理后裁決某水泥廠支付吳某兩項合計23877元 。
?那么,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國家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為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 ,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一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
對于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多重務工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 , 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可見,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是國家唯一強制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且是唯一一項多重勞動關系(包括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多重繳納的社會保險,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