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寧居住證辦理時限
(一)對當場受理并可當場辦結的戶口申報事項 , 只要符合政策規定 , 證明材料齊全,派出所民警應在10分鐘內辦結 。特殊情況下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 應主動向申辦人作好解釋,并盡快辦結 。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材料后,應將所需時限及時告知申請人 。除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外 , 公安機關應自受理戶口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 應由審批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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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申請,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局;縣(市、區)公安局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事項,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或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將有關材料上報設區市公安局;設區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通知之日起3日內 , 通知申請人 。
(五) 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