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需要補繳購置稅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 , 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 -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 , 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 。使用年限取整計算 , 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
舉個例子
小王購買了一輛不含稅價格為20萬的汽車,購置時符合免稅條件 , 當時未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使用5年10個月后轉讓給小張,免稅條件消失,受讓人小張此時需要補繳多少車輛購置稅?
【淄博哪些情況汽車需要補購置稅 淄博汽車購置稅怎么算】應補稅款=20×(1-5×10%)×10%=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