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駕駛證的有效期
初次申領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如果在這6年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可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
(駕駛證正頁的最底下一行,查看駕駛證的有效起始日期和有效期限 。)
駕駛證過期屬于無效駕駛證,不能駕駛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原件(聯網核查);
3.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可容缺) 。
三、辦理方式
01·網上辦
下載“交管12123”APP,注冊并實人認證登錄后 , 找到【期滿換領駕駛證】模塊后 , 根據提示操作即可 。
02·窗口辦
攜帶上述所需材料到車輛管理所服務大廳各窗口辦理或在市車管所及高區服務站自助制證終端機上辦理 。
附各車管所具體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