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慶市高新區最新積分入學政策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工作,規范和加強公辦學校招生管理,推動高新區教育事業均衡發展,構建和諧園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22〕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高新區教育實際 , 肇慶高新區制定了《肇慶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自2023年5月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具體內容如下:
肇慶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22〕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教育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按照分區招生、相對就近的原則,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實行學區劃片、分批申請學位、按積分高低進行學位排序錄取,如申請學校學位不足時,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肇慶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收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大旺戶籍適齡少年兒童和異地務工隨遷人員適齡子女入學 。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肇慶高新區招生工作實行學區管理,全區共分為三個學區:中部學區、南部學區、北部學區 。
第五條 積分入學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區勞動社保、公安等職能部門,協助審核申請積分入學的相關證明材料 。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入讀小學一年級基本條件: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身心健康并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且未讀過小學一年級的適齡兒童 。入讀初中一年級基本條件:完成小學學業 , 身心健康并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的適齡少年兒童 。
第四章 學位批次劃分
第七條 學位批次劃分為大旺戶籍適齡少年兒童和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兩個批次 。第一批次為大旺戶籍適齡少年兒童,第二批次為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
第五章 積分辦法
第八條 積分辦法按大旺戶籍適齡少年兒童、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分別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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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 。以適齡少年兒童戶籍登記時間為準,每月積3分 。
?。?)加分項
1. 社保加分 。適齡少年兒童父或母(取積分高的一方)在我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截至當年的3月31日),每月積1分 。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期間允許中斷一次,中斷時間不超過3個月 。適齡少年兒童父或母(積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區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截至當年的3月31日),滿6個月至11個月、12個月至23個月、24個月及以上者 , 再另加積分10分、15分、20分 。
2. 經商加分 。適齡少年兒童父母在我區經商的且均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持有營業執照滿半年的(截至當年3月31日,連續不間斷,不足半年不積分),每月積1分,該項滿分為30分 , 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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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
1. 社保積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在我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6個月或以上的,積分計算方法按階段累計如下:父或母(取積分高的一方)在我區購買社保6個月至60個月的部分,按每月4分計算;61個月至120個月的部分,按每月5分計算;超過120個月的部分,按每月6分計算 。計算時間截至當年的3月31日 。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期間允許中斷一次 , 中斷時間不超過3個月 。適齡少年兒童父或母(積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區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截至當年的3月31日),滿6個月至11個月、12個月至23個月、24個月及以上者,再另加積分20分、40分、60分 。2. 住房積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區有自購住房的 , 憑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積30分;在我區租房或企業家屬房居住的,憑租房合同或公司證明,積10分,不累加 。
?。?)加分項
1. 學歷加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具有大專(含高職)學歷的 , 積30分;本科學歷的,積60分;研究生學歷的,積150分 。以高學歷的一方為準 。學歷計算積分的前提條件是被計算積分的一方在我區工作(以社保登記記錄或工商營業執照為準) 。2. 經商加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在我區經商的,持有營業執照滿半年的(截止至當年3月31日,連續不間斷,不足半年不積分),積20分,每增加一個月加1分,該項滿分為60分,不累加 。3. 義工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經區屬單位(區黨群工作部、總工會、團工委、婦聯、街道辦)組織做義工的,每次0.5分,該項滿分為30分 。4. 獻血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義務獻血1次,積5分 , 該項滿分為15分,且只計算積分高的一方 。5. 榮譽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參加區總工會組織的技能比賽,獲得冠軍稱號的 , 積40分,不累加 。
6. 就讀加分 。幼兒連續在我區幼兒園就讀三年的,積10分 。
第六章 積分用途
第九條 積分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招生學位排序錄取的依據 。只在同一批次學生之間進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學生之間不排序 。
第七章 入學申請
第十條 具有積分資格的申請人按志愿申報符合條件的公辦學校 。申報志愿學校名單見當年招生工作方案 。
第十一條 積分入學申請時間安排 。每年4月通過網上報名系統申報,5月攜帶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現場確認,7月公示積分錄取線 。
第八章 材料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由第一志愿學校進行初審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 退回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有異議的,學校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證明 。
第十三條 適齡少年兒童受理報名時間結束后,學校不再接受補充提高分值的相關證明材料 。積分算出后,學校向家長明確符合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和積分 。有異議的,可向區教育局反映 , 由區教育局組織復核 。
第十四條 凡提供虛假證件、資料的,取消其積分入學的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其公辦學校學位 。
第九章 生源錄取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 為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協同育人機制,生源錄取前,家長需參加我區家長培訓學習并取得合格證 。按照“先分批次后積分”的原則,按照積分從高到低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至學校招生計劃錄滿為止 。
第十六條 大旺戶籍適齡兒童 , 積分剛好符合學校招生人數最低分值的,若積分相同 , 先落戶者優先(具體到日);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積分剛好符合學校招生人數最低分值的,若積分相同,先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者優先(具體到日) 。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且積分達到申報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的申請人子女 , 由學校發出入學通知書 。申請人子女須持入學通知書,在指定的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逾期未辦理入學報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
第十八條 具有大旺戶籍的非本辦法范圍的其他年級插班學生到我區公辦中小學就讀,在學校有空余學位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按照普通中小學轉學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十九條 未被所報公辦學校錄取的學生,由區教育局按積分高低統籌協調學區內或學區外有空余學位的學校分流 。因我區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無法安排的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 其父母應依法及時回戶籍所在地或到民辦學校聯系子女入學事宜 。
第十一章 政策照顧
第二十條 政策照顧對象(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港澳戶籍人員、援疆援藏及支邊人員、“肇慶人才綠卡”持有人、在我區工作獲市級或以上“勞動模范”、博士學歷(學位)及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以上層次人才、符合肇慶高新區有關文件規定的重點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等)的適齡子女申請到肇慶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按省、市、區有關政策執行 。
【肇慶高新區學區劃分圖 肇慶市高新區最新積分入學政策】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區教育局可根據肇慶高新區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省、市招生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積分入學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5月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原《肇慶高新區異地務工隨遷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入學暫行辦法》(肇高教〔2019〕8號)自行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