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意思 。除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
【法律依據】
【一定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嗎 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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