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補貼標準如下: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
(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補助 。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發放 。具體補助標準: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自2022年起每兩年遞增30元 。
【聊城參保退役軍人補貼標準 聊城退伍費】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補償)的基礎上, 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補助 。慢性病病種、用藥范圍、補助標準等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參照當地相應的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規定報銷范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部分自付部分 , 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調幫助解決 。
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
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補助應當高于城鄉醫療救助報銷比例的1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補助應當高于城鄉醫療救助報銷比例的5% 。
住院醫療費用超出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補償范圍或當地有關規定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部分,不予補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