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陽公租房申請信息一覽表
申報條件及保障對象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具備的條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離異或戶口不在城區的單個人員以單身家庭計 , 以下均稱為申請家庭 。
2、住房困難家庭 。家庭或個人在本市無購房、無自有性住房、無承租單位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
(二)保障對象
1、咸陽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進城落戶農民)
2、新參加工作人員
3、外來務工人員
4、城區引進的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5、其他需保障人員和家庭
保障方式
咸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方式是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輪候順序或政策規定的優先保障家庭、人員給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形式予以保障 。
申請與核準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3)戶口薄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4)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或所在地社區、街道辦出具的申請家庭經濟收入、住房狀況,就業情況證明 。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需提交房產證及復印件 。
(5)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 。
(6)大中專院校畢業證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
(7)申請人兩寸彩照兩張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 。各社區負責受理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對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申請戶,社區在20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況調查核實 。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應予退回 ,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受理合格的申請資料統一報所在街道辦事處初審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申請承租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和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由用人單位審核,并在本單位公示15日后,向所在地街道辦申報 。企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自建且享受國家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或政府給予一定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對象的受理按集中申請人員審核辦理 。
2、初審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保障條件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張榜公示15日 , 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 , 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審 。
3、復審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和街道辦調查、公示、核實程序是否規范提出復審意見 。對資料不完備、程序不規范、核實不到位的限期補辦完善;對手續齊全和復審合格的申請家庭材料,簽署復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 。
4、核準 。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各區申請人名單后,通過媒體進行第二次公示 。公示期15天 。公示期間,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接受實名舉報 。
5、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登記并進入申請人輪候庫,輪候期間, 申請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申請地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
保障管理
(一)分配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原則實行輪候分配制度 。按照登記排隊次序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確保操作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
2、企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自建且享受國家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或政府給予一定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如申請家庭大部分集中在本企業或開發區、工業園,可優先解決符合保障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其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出租,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格 , 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后施行 。其他社會團體、經營組織或個人投資運營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若享受國家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保障對象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分配 。
秦都區(含高新區)、渭城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配租前,保障資格、分配方案、須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同意后 , 方可進入分配程序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咸陽市城區公布的保障輪候順序適當予以調整 。配租過程應在市住房保障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
以上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必須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登記備案 , 進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庫 。
3、市級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分配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省市有關政策管理 , 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
4、按照《咸陽市城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分配管理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或個人 , 配租時可優先予以照顧:
(1)家庭成員有重度殘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肢體行動不便的;
(2)優撫對象(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革命烈士家庭家屬);
(3)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4)家庭成員有轉業軍人或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租賃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個人應與市住房保障部門或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的管理單位簽訂《咸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及《物業管理合同》 , 明確約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賃期限、房屋退出等有關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租期為三年,租期滿后,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 , 可以申請續租,續租時必須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原則按照同地段市場租金的70%確定 。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按照房屋不同地段、結構、層次制定相應調節系數,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 , 每兩年調整公布一次 。租賃單位不得超標收費或者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收費價格 。
(3)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投資補助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及利息 。
(4)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性交納6個月租金額作為押金,以保證租賃合同正常履行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 , 無違約責任的退還押金,違約的可從押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
(5)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 , 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時間計算 。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租賃合同自行終止 。
(6)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個人,實行年度復核和動態管理制度 。年度復核工作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街道辦或所在單位具體實施 。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辦或所在單位,要對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個人,進行復核 。根據復核結果,符合繼續保障條件的,由街道辦或所在單位簽署復核意見,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后,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年度復核不符合繼續保障條件的 , 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后 , 取消該家庭或個人保障資格,收回住房 。復核及退出情況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三)退出管理
(1)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2)承租人在承租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市區獲得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 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
(3)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 。
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②參加集資建房、購買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將所租房屋轉讓、轉租、出借 , 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或用于違法活動的;
④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⑤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屋租金及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⑧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約的;
⑨違反房屋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
(4)租住公共租賃房退出家庭,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暖、氣、物業等相關費用 。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被取消保障資格或解除租賃關系起3個月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拒不退出又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出租單位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四)監督管理
(1)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定期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 , 取消租住資格 。
(2)對承租人私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結構、用途及配套設施的,一經發現,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立即勸阻并責令其恢復原貌,不聽勸阻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3)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
(4)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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