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械” , 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眾斗毆中,一般常見的為刀、槍、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 。但顯然,持械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拿著磚頭、磚塊、椅凳、煙缸等,只要為聚眾斗毆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 。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
【聚眾斗毆一人持械全部是持械嗎 持械聚眾斗毆的械有什么標準】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