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人社發〔2015〕97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年度調整的要求,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 現就我市2015社會保險年度調整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
(一)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2015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547號)精神,2015社會保險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繼續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的標準2408元執行,上限為全省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86元的300%,即14958元;高于2408元的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超過14958元以上部分的不計征養老保險費 。單位繳費比例13%,個人繳費比例8% 。【關于2015社會保險年度調整的通知 關于發布2017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養老保險待遇按新的基數調整;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按全省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由于養老金于今年1月已作調整,故此次不作調整 。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
(一)2015社會保險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300%,即11232元 。高于2246元的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超過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計征醫療保險費 。單位繳費比例6%,個人繳費比例2% 。
(二)年度內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240480元調整為269568元 。
(三)參保人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月份數超過3個月的,可按規定辦理補繳欠費手續,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補繳欠費后,從正常繳費的當月重新計算連續繳費時間,次月起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連續繳費時間不滿6個月的,住院治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降低10%比例支付 。
(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的調整:在原來22種門診特定病種的基礎上,將系統性紅斑狼瘡、肺結核納入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范圍,按B類病種管理,報銷比例65%,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4500元;將原來的“腎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治療)”病種調整為“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治療)”, 按D類病種管理,報銷比例85%,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50000元 。
三、職工失業保險的調整
2015社會保險年度職工失業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即1210元,上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300%,即11232元 。高于1210元的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超過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計征失業保險費 。繳費比例統一為單位1.5%,個人0.5% 。
四、職工工傷保險的調整
(一)2015社會保險年度職工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300%,即11232元 。高于2246元的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超過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計征工傷保險費 。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確定,個人不繳費 。
(二)傷殘津貼在今年1月份已經調整,此次不作調整 。
(三)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12.1%的比例作調整 。
五、職工生育保險的調整
2015社會保險年度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60%,即2246元 , 上限為本市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4元的300% , 即11232元 。高于2246元的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超過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計征生育保險費 。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不繳費 。
六、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調整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3〕134號)要求,2015年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23元,并從2015年1月1日起計調 。
以上調整,除第六點外 , 均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若省有最新文件規定,按其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