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新規出臺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政策及標準】居民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的制度性安排,為完善我市大病保險制度 , 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 我市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新規出臺:從2016年元月1日起 , 一個保險年度內 , 符合大病保險保障范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 。累計金額在1.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55%,3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65%;10萬元以上部分賠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居民大病保險參保對象為參加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保險費每人每年25元,由同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承擔 , 參保個人不繳納 。
從2014年7月起,我市所有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發生的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實行住院終端即時結算,無需個人先行墊付再二次報銷 。參保人員按規定異地轉診、長期異地居住就醫以及因急診、急救發生的,經報各地經辦機構審核備案住院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待醫療終結后,持社會保障卡、住院原始發票、出院記錄(或小結)、住院費用匯總清單、住院長期或臨時醫囑等相關材料到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相關醫療費用 。同時按大病保險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