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贛州協議離婚可以反悔嗎 協議離婚后能反悔嗎】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 ,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 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