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 , 持以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贛州小孩上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贛州新生兒上戶口需要哪些證件】(三)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四)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 , 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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