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鎏騫ど袒Т郵律⒕疃〉玫乃?nbsp;,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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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濟南繳納個稅時哪些情形需要申報經營所得?】 ?。ㄈ└鋈碩云笠怠⑹亂檔ノ懷邪⒊兇餼約白⒆餿〉玫乃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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