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離婚證補辦指南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辦理 。
辦理機關: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條件:
【煙臺離婚證補辦指南 煙臺離婚登記網上預約】
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②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③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應分別持同申請結婚登記相同的身份證件 ,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無需提供經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②查檔證明 。當事人向原辦理機關申請補領且有婚姻登記檔案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查檔 。當事人不是向原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或當事人的婚姻檔案已經移交的,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查檔證明 。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提交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
③委托辦理 。有檔可查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記機關辦理的 , 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
辦理程序:
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
③見證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并簽名;
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
⑤對符合條件的,打印《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補發的婚姻登記證書;
⑥收取補發的婚姻證件工本費;
⑦頒發補發的婚姻登記證;
⑧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⑨歸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