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zhàn)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多少斤立案】(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yè),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