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救助對象
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的城鄉困難群眾,住院自付費用在30000元以上,并符合規定的特重大病病種的患者 。
二、救助的特重大病病種
惡性腫瘤、尿毒癥(腎衰竭)、重癥肝病(肝硬化和急性肝壞死)、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重要臟器破裂、顱腦損傷、急性消化大出血、腦性癱瘓等 。
三、救助標準
特重大病患者的住院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包括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報銷后,經市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審定后,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一年內住院自付費用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 按60%給予救助;自付費用在50001元—100000元的,按70%給予救助;自付費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按8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 。其中,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救助比例在此基礎上再上浮10%.
四、減免政策
定點醫療機構,應為特重大病患者提供醫療費用減免 。市衛生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出診費和120救護車出車費;住院床位費、護理費減收50%,大型設備檢查費(核磁共振、ct、心電圖、腦電圖、彩超)、手術費減收20%.
五、不享受救助的費用和人員
(一)違法違紀、打架斗毆、交通肇事(農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除外)、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醫療事故、安裝假肢、工傷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特重大病病種的、家庭年收入高于該家庭成員年大病醫療支出費用50%以上的、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享受大病醫療救助 。
六、救助程序
(一)將每年的3月31日定為“中衛市特重大疾病救助活動宣傳日”,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宣傳、辦理咨詢、接受社會捐助等 。
(二)救助程序
1、特重大疾病患者本人或親屬憑醫療診斷書、住院證和出院證、醫療費用收據(復印件)、醫療保險報銷證明等向市特重大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
2、市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審核后 , 提交市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3、市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對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審,審查批準后,由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到受助人手中 。
(三)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住院期間發生繳費困難時,可以向市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預借部分住院費,但預借款最高不得超過每次住院總費用的30%.
七、資金籌集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
1、爭取自治區大病醫療補助資金(每年100萬元);
2、市財政安排的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每年100萬元);
3、接收社會捐贈的資金(每年50萬元) 。
(二)資金管理
1、財政部門設立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嚴格按基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 。
2、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計劃、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
3、審計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
八、定點醫療機構
特重大疾病定點醫療機構為自治區內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國有醫療機構 。
【中衛市城鄉困難群眾特重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九、監督與處罰
(一)醫療救助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
(二)對醫療救助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相關單位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本實施辦法于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