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達執行通知書后,一般在6月內進行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那么應該在出判決結果之后的6個月內進行執行 。一般案件應該在立案后的三個月內進行執行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延期,那么要事先通過申報核實審查 。如果被執行人有出現在執行期間內凍結轉移資金,那么應當立即支持并給予懲罰 。【送達執行通知書一般多久執行 執行通知書多長時間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 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 , 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三、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