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又復婚的 , 財產分割協議是否仍有效,可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進行約定 , 歸各自所有或者一方所有 。做出的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 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法律依據:
【離婚了然后復婚財產是共同的嗎 離婚后又復婚財產算婚前的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