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法律并未直接規定起訴后必須多長時間內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對于案件整體審理時間有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調解期是多長時間 法院調解最長多少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