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 , 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異地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