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戶口注銷 。公安派出所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證明材料之一辦理:
【廊坊死亡銷戶怎么辦理? 死亡銷戶在哪里辦理】(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四)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
2、公民死亡后 , 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未按規定申報死亡戶口注銷的,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有關部i]進行調查 。經調查核實確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銷戶口 。
3、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期間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憑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證件、死亡證明材料,向死亡人員戶口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后,辦理死亡戶口注銷 。
4、因死亡被注銷戶口人員的親屬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要求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 , 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出具注銷戶口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