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 , 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
3、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 , 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
【放棄遺產繼承的依據有哪些】【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 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 , 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