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時間】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