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號轉網怎么辦理?攜號轉網辦理方法說明
按照今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今年11月底前全國要全面實施攜號轉網 。此前,已有天津、海南、江西、湖北、云南共5省市開啟攜號轉網試點工作 。根據7月23日工信部給出的數據,5個試點省市共完成了230萬用戶攜號轉網工作 。
日前,工信部公開發布《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 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
根據文件內容,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需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 。滿足攜轉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授權碼,并到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攜入方為用戶提供新的移動電話卡 。
【辦理條件】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 , 應當同時滿足: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結清已出賬電信費用、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等條件 。同時要求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個自然日 。
文件還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實施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不得增設辦理條件,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服務 。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全文如下:
公開征求對《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根據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的工作要求,我部結合前期實踐經驗,形成了《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
聯系方式:電子郵箱:sqs@miit.gov.cn
附 件: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31日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攜號轉網管理,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
【攜號轉網怎么辦理?攜號轉網辦理方法說明】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辦理和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所指的攜號轉網服務 , 是指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
本辦法所指的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是指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蜂窩移動電話用戶號碼 。
第四條 【服務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不斷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攜號轉網服務 。
第五條 【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
第二章 申請與辦理
第六條【辦理流程】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須先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出方”)查詢號碼是否滿足攜轉條件 。
滿足攜轉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授權碼,并到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攜入方為用戶提供新的移動電話卡 。
第七條【攜轉條件】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二)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三) 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如有未出賬的電信費用(如國際漫游費用等),與攜出方已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四)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
(五)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日(自然日,下同) 。
第八條【查詢咨詢】攜出方應當通過短消息等便捷方式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及時反饋申請號碼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 。對于滿足條件的,如有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其他業務,攜出方應當在反饋查詢結果的同時提醒用戶 , 提醒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對于不滿足條件的 , 攜出方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用戶不滿足條件的原因及咨詢途徑,并通過客服電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現滿足條件的咨詢 。
第九條【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攜出方應當為不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便捷方式以滿足條件 。
對于不能通過在線方式為用戶解除限制的,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解除限制服務 。對于縣級區域內沒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的,應當至少確保一家合作營業廳提供解除限制服務 。提供解除限制服務的營業廳應當向社會公告 。
用戶解除限制后,攜出方應當立即允許用戶攜號轉網 。
第十條 【攜出提供授權碼】用戶可以通過向攜出方發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請攜出授權碼 , 對于滿足條件的,如無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業務 , 攜出方應當立即為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如有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業務,攜出方應當及時告知用戶相關影響和解決方案,并經用戶確認后立即為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 。
第十一條【攜入申請】用戶向攜入方申請辦理攜號轉網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與在攜出方所登記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 與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相對應的有效移動電話卡;
(三) 有效期內的攜出授權碼 。
第十二條 【攜入辦理】攜入方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攜入辦理服務 。
第十三條【攜入實名制要求】攜入方為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時,應視同新用戶入網 , 按照《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等要求,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 。
第十四條【攜入告知】攜入方應當明確告知用戶申請攜號轉網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項:
(一) 因技術與設備等差異,用戶可能需要更換終端;
(二) 用戶啟用新卡的時間點及網絡切換期間可能會短時間影響正常通信;
(三) 需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時未出賬的費用;
(四) 需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號碼相關的服務提供者;
(五) 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
第十五條【服務同權要求】攜入方應當本著攜入用戶與本網新入網用戶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則,與攜入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 。
第十六條 【權責劃分】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攜號轉網成功生效結果告知后 , 網絡切換完成 。網絡切換完成前,原移動電話卡正常使用,由攜出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網絡切換完成后 , 原移動電話卡失效,攜出方與攜號轉網用戶間的電信服務關系終止,同時新移動電話卡激活啟用 , 由攜入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攜入方不得在網絡切換完成前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
第三章 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 【入網協議要求】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其用戶簽訂的入網協議中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一)用戶有權選擇攜號轉網服務,并根據本辦法進行申請;
(二)攜入用戶入網協議生效的時間節點;
(三)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 , 必要的用戶資料將提供給攜號轉網集中業務管理系統用于比對攜入方和攜出方登記的證件信息是否一致 。
第十八條【新協議解除責任】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新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均應當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并以顯著條款明示協議對用戶攜號轉網造成的影響 。
第十九條 【老協議解除責任】在本辦法實施日前,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如未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另行提供 。用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解除協議條件有爭議的 , 按照《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
第四章 市場和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行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市場競爭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
第二十一條【電信服務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電信服務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
(二)增設辦理條件,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服務 。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應用提供服務要求】用戶應當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號碼相關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非攜號轉網用戶同等標準向攜號轉網用戶提供服務 。
第二十三條 【業務支持要求】自本辦法實施日起 , 電信業務經營者新開展的業務應當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已開展的業務應當實施改造,以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 。
第二十四條 【余額賬單處理】攜出方應當按照本網用戶注銷時的規則處理攜出用戶賬戶余額和提供賬單服務 。
第二十五條 【費用追繳要求】攜號轉網完成后 , 攜出方負責通知用戶結清與攜出方之間的電信費用,告知繳費時限及逾期不繳費的影響 , 并出具電信費用賬單 。用戶逾期未繳清的,攜出方可以通過與用戶約定的方式追繳相關電信費用 。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為攜出方追繳用戶的相關電信費用提供便利 。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通信質量處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攜號轉網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保障攜號轉網用戶通信服務質量 。攜號轉網用戶發生通信障礙時,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積極妥善處理攜號轉網用戶通信障礙 。
第二十七條 【號碼歸還要求】攜入用戶號碼注銷后 , 攜入方不得繼續使用該號碼,應當在達到《電信服務規范》要求的最短凍結時限后5日內將號碼歸還至占用該號碼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 , 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 。對于發現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違規行為,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理結果納入相關信用管理機制 。
第二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開放攜號轉網服務之日起實施,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函〔2014〕144號)同時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