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辦小學繼續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對所有進入本階段的招生對象進行分類排序,并依次錄取學生 。
1.區域內有戶籍或有房產的適齡兒童
(1)分批有序招生 。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鎮(鄉)、石碶街道小學須嚴格按下列順序進行招生:
①適齡兒童戶籍在本學區且與父母戶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內無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 。
②適齡兒童戶籍自出生日起掛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處,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戶籍和住房均在本學區內的 。
③在本學區有戶籍無房產但在本學區長期居住的適齡兒童 。
以上①②③類適齡兒童,當報名數不超過對口學校招收學額時,安排學區學校就讀;當報名數超過對口學校學額時,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戶籍時間先后順序安排入學,超出學額部分由各教輔室統籌安排入學 。
(2)拆遷過渡家庭適齡兒童入學,憑拆遷過渡安置協議,向戶籍所在地教輔室報名,由教輔室統籌安排入學 。
(3)根據上級及本區有關政策要求,落實優撫優待對象子女入學 。外籍人員的子女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
(4)適齡兒童戶籍與父母戶籍、家庭住宅房(且戶口本戶主和房產所有權人均為父親或母親)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不再視作學區學生,由各教輔室統籌安排學校入學 。
(5)入學前已辦理延緩入學手續,與現戶籍對口學校發生變化的適齡兒童,由各教輔室統籌安排學校入學 。
(6)在本學區有房產無戶籍但在本學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同一套房子內無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當房產對口學校招收學生有空余學額時,可安排到房產對口學校就讀;超過對口學校學額時,按照房產證取得時間先后順序安排入學,超出學額部分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 。
(7)在本學區有房產,但戶籍不在本房產所在地的適齡兒童,該房產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不再視作學區學生,須回戶籍所在地就讀 。
(二)隨遷子女量化入學
按照《海曙區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段入學管理辦法》執行,入學條件和入學程序參照區直屬小學,由各教輔室負責實施 。
已被公辦學校錄取的適齡兒童,不再作為民辦學校補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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