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對象
本次招生對象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兒童 , 或往年經余杭區教育局批準緩學的兒童 。分為四個類別:
1.第一類: 戶籍在余杭街道的適齡兒童 。
2.第二類: 具有余杭區戶籍的非余杭街道適齡兒童 , 其父(母)在余杭街道已購房并實際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9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的房產證為依據) , 符合遷戶條件的 。
3.第三類: 持有簽發地為余杭街道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適齡兒童 。
4.其他類: 國家、省市區相關政策規定可在余杭街道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 , 包括:
(1)父母在我國駐外機構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長期在國外工作 , 或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 , 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 , 需由余杭街道親屬照管或寄養在余杭街道的兒童;
(2)駐地在余杭街道的現役軍人子女;
(3)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余杭街道的下列兒童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 , 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 , 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
(4)符合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居住在余杭街道 , 持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屬地為余杭區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工作地為余杭街道的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
(5)在余杭街道居住的港澳臺籍、外籍兒童 。
二、招生學校、戶籍適齡兒童學區范圍
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 , 按類別順序排序錄取 , 其中報名或補報名民辦學校未被錄取的 , 根據“同類排序靠后”原則錄取 , 具體如下:
1. 第一類:戶籍在余杭街道的適齡兒童
A表生: 兒童戶籍在學區內 , 且與父(母)戶籍、父(母)住房一致 , 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 , 以下略)為依據;兒童戶籍在學區內 , 且與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一致 , 以房產證為依據 。
B表生: 戶籍在學區內 , 但住房不屬于上述類型的兒童;父母房產證(建房批復地或農民多高層公寓安置地)與戶籍所在的學區不一致的兒童 。
當第一類申請就讀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時 , 按A、B表順序及本人落戶時間早晚和相關規定排序錄取 , 超出部分就近分流安置 。
2.第二類:具有余杭區戶籍的非余杭街道適齡兒童 , 其父(母)在余杭街道已購房并實際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9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的房產證為依據) , 符合遷戶條件的 。
當第二類人數超過房產對應學校招生計劃時 , 根據其父(母)取得房產證時間早晚排序錄取 , 超出部分就近分流安置 。
3.第三類:持有簽發地為余杭街道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適齡兒童 。
采用“積分入學”辦法 , 根據隨遷子女居住證積分高低進行排序 , 統籌安排入學 , 父母雙方申請積分的 , 取積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 。積分相同者 , 按以下條件順序依次確定排序先后位次:申請人家庭在余杭街道有自購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余杭街道連續居住時間長;社會保險積分高;基礎積分高 。
無積分者 , 按以下條件順序依次確定排序先后位次:申請人家庭在余杭街道有自購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余杭街道連續居住時間長;父母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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