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引進的業務骨干人員總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請市政府確定 。
第三章 業務受理及辦理程序
第十條 國家、省駐珠海企業、市屬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其注冊地所屬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
第十一條 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通過珠海市人才引進系統提出申請,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核通過的決定 。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
經審核無異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 。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
第十二條 經核準引進的申請人,可依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
第十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3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引進,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
第十七條 在申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3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并納入單位及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進進行收費行為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內高等院校珠海校區(園)人才引進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珠海人才引進單位審核 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實施期間,我市原有的有關人才引進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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