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住宅失火造成損失的,由誰賠償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是失火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
【小區失火損失由誰賠 小區著火損失誰賠償】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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