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并按以下規定的預繳費基數、預繳費比例和預繳費年限,為退休人員(含已退休)以及按有關規定離崗退養(含已離崗退養)的人員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預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終止經營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預繳費基數,并按5%的年遞增率逐年遞增;【汕頭企業終止經營職工醫保預繳 汕頭企業終止經營職工醫保預繳比例】
(二)預繳費比例:終止經營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根據原參保形式按規定確定預繳費比例;終止經營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根據實際經濟情況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確定預繳費比例;
(三)預繳費年限:自用人單位辦理預繳費手續的次月起至參保人滿75周歲的月份計算預繳費年限,預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按5年計算 。其中,非國有(含非國有控股)用人單位按參保人在該單位的實際服務年限繳費,繳費后仍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差額部分由參保人負責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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