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具有下列情形的個人,應當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B表”):
1.2021年度從其在廣西區內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 。
2.2021年度從其在廣西區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經營實體,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經營,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 。
(二)經營所得預繳的補申報
【廣西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內容 2021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通知】辦理匯算清繳、報送經營所得B表前,如存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A表”)應申報未申報的情形,應先補申報經營所得A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報送經營所得C表前,如存在經營所得A表或B表應申報未申報的情形,應先補申報經營所得A表或B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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