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嚴格疫情防控執法的通告
為堅決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傳播,堅決打贏防疫阻擊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疫情防控要求,進一步加強嚴格執法,保障廣大市民健康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物業等負有防疫責任的單位未落實入口處測體溫、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檢查口罩佩戴情況、經常性做好環境消毒工作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責令整改,并約談負責人;拒不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治安處罰,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或者限制使用 。
【張家港市疫情防控第33號通告 張家港市疫情防控第31號通告】
二、棋牌室、麻將室、校外培訓機構(含托育機構)未按規定一律暫停開放、暫停線下培訓(照護)活動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責令停業、關閉有關場所,并依法對負責人限制從業,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個人在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拒不配合測體溫、查驗健康碼(行程碼)、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或未按規定向所在村(社區)和單位登記報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警告、罰款或拘留,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規定應定期核酸檢測的行業從業人員拒不接受核酸檢測及其他人員未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警告、罰款或拘留,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拒不服從隔離醫學觀察(居家健康監測)或在隔離(居家)期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警告、罰款或拘留,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個人有隱瞞健康狀況、在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與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隔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將依法認定為失信行為 。
六、零售藥店繼續銷售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類藥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改 。
七、進口冷鏈經營戶未按要求索取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溯源信息的,缺少以上任一證明的,一律不得生產加工和上市銷售 。
八、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村(社區)等受委托從事防疫工作的人員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警告、罰款或拘留,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張家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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