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極提供金融信貸支持
引導在海銀行等金融機構保持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鼓勵其支持相關企業對承接政府類建設項目開展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融資,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解企業資金流動性困難 。采取有力措施幫助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渡過防疫困難期,保障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個人住房貸款的有序投放 。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或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還款困難的個人客戶,經個人申請,銀行機構合理延后還款期限,不納入征信記錄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可予以展期,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落實無還本續貸,并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海門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海門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延期申報和減免相關稅款
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企業、建筑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
對受疫情影響確有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可以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
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辦理困難減免 。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購買裝修成品房契稅優惠獎勵
自我市啟動疫情防控一級響應,至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后三個月內,購買裝修成品房、完成房產主管部門商品房合同網簽且在交房后兩個月內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購房戶,市財政按購房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裝修標準計算的契稅額度給予獎勵 。
(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
四、允許視情終止或中止網上掛牌交易
對正在掛牌出讓的地塊,各區鎮報市政府批準后,可終止或中止網上交易,待疫情消除后再按相關規定重新掛牌或繼續掛牌 。適當延后資料上報時限 。中止出讓、延期成交、未按期履約交地、開工、竣工等各類批準、證明材料,可在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結束后上報備案 。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區鎮政府(管委會))
五、延長成交地塊合同簽訂和出讓金繳納時限
對于已網上成交的地塊,按規定進行成交公示,可根據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延長最長不超過30天 。對延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地塊,企業延遲復工或員工居家隔離的,土地出讓金交納的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最長不超過30天 。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
六、適當調整交地和開竣工期限
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間,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不計入違約期,交地、開工、竣工可相應順延 。
(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
七、放寬房屋預售許可條件
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后兩個月內,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預售部分完成主體結構的25%以上即可(裝配式建筑及低層建筑的形象進度要求不變) 。每一批次申請銷售規模原則上商品住房不少于 1萬平方米 。
(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八、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除施工單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外,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由此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無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應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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