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范圍
1.新泰籍(籍貫或原戶籍為新泰)在外地工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 。
2.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在新泰長期工作、生活且具有新泰常住戶口的在外地工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 。
【新泰籍外地工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回新泰工作實施范圍】以上公務員指科級及以下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指專業技術人員和七級及以下職員;事業單位不含經費自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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