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泰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泰州市戶口遷移準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準予遷往農村地區:
(一)投靠配偶的;戶口遷入的房屋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泰州戶口遷往農村辦理條件+材料匯總 泰州遷入農村戶口政策】材料:應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證明 ,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結婚證及居民戶口簿等材料 。
(二)現役軍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 , 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材料:應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和無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關系證明及居民戶口簿等材料 。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入的房屋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材料:應提交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被投靠人同意遷入的聲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關系證明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材料 , 投靠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 通過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提交申請人書面承諾 。
(四)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 , 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投靠成年子女 , 且子女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材料:應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退休證明、投靠人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和無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關系證明及居民戶口簿等材料 。
(五)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在校和畢業學生 , 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的;
材料:在校生應提交學生集體戶主管部門同意意見書 , 畢業生應提交畢業證明 , 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 。
(六)離婚(喪偶)后在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 , 需回原籍或投靠農村父母、成年子女的;
材料:應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投靠人現戶口所在地(指所在市、縣范圍內)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關系證明及居民戶口簿、有效的離婚證(喪偶證明)等材料 。
(七)本人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產權住房的 。
材料:應提交合法產權住房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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