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準登記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公示結果,將公示合格對象核準登記為住房租賃補貼對象,與縣新居民服務中心聯合予以公布 。最終核準登記保障對象少于計劃保障名額時,剩余名額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
(六)簽訂協議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知核準登記保障對象攜帶銀行卡、身份證明等材料,與申請人簽訂《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
(七)發放補貼
簽訂《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后,開始記發,并按季度向其發放租賃補貼 。根據核準名額,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新居民按實際住房租賃月數兌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 。租賃補貼標準為300元/月,可視情適當調整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委托商業銀行實行租賃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授權及時將租賃補貼劃轉到保障對象銀行帳戶 。
第七條 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 。保障對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間購買、繼承、受贈我縣境內住房的,應提前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并辦理租賃補貼退出手續 。不再參與積分制管理的,其租賃補貼資格同時取消 。
第八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范,將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租賃補貼協議、變更記錄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予以建檔 。
第九條 保障對象以欺騙等手段取得租賃補貼,或未如實報告住房變化情況違規獲得租賃補貼的,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積分管理資格和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并記入個人征信檔案;已發的租賃補貼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
第十條 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的各類格式文本、表單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新居民服務中心統一制定 。
【政策原文 溫州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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