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龍港市社會事業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溫政發〔2021〕15號)、《關于調整失業金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7號)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溫人社發〔2020〕73號)文件精神,自2021年8月1日起,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2021年溫州提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分別為: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1824元/月;
樂清市、瑞安市1656元/月;
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1472元/月 。
二、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 。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與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掛鉤 。
(一)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其失業補助金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的20%,調整后的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分別為:
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365元/月;
樂清市、瑞安市332元/月;
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295元/月 。
(二)繳費時間大于1年(含1年)的失業人員,其失業補助金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的30% 。調整后的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分別為:
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548元/月;
樂清市、瑞安市497元/月;
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442元/月 。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2021年9月18日

文章插圖
對于2021年8月—9月已發待遇的差額部分,將在2021年10月31日前通過原發放渠道進行補發 。失業人員無需作補發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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