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
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
第一步: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第三步: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第四步: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
【許昌離婚去哪里辦手續 許昌離婚要走哪些流程?】第五步: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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