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宜昌市城區養犬登記辦法》《宜昌市城區個人禁養犬只標準》,修改意見的通知
根據《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公安局牽頭起草了《宜昌市城區養犬登記辦法》和《宜昌市城區個人禁養犬只標準》 。為充分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9日 。
反饋意見建議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并請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
郵寄地址:宜昌市城東大道116號、宜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收(請注明養犬工作征求意見)
電子郵箱:2976283859@qq.com
聯系電話:0717-6775379楊警官
宜昌市公安局
2020年1月8日
宜昌市城區養犬登記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登記行為,加強養犬管理,提高服務群眾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個人和單位飼養犬只的登記、延續有效期、變更、注銷,以及因犬牌或者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而申請的換發、補發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西陵區(含高新區東山園區)、伍家崗區、點軍區點軍街道、猇亭區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區城市建成區所在區域 。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城區養犬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城區公安分局(含夷陵區公安局)負責本轄區養犬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核準申請的養犬登記信息,督促養犬人依規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有效期、變更、注銷;各街道的社區負責受理養犬登記申請、初核、發放犬牌等工作 。
第四條 公安機關委托具備法定資質可以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疫苗的動物診療機構實施犬只信息錄入、犬種識別、免疫信息錄入等工作 。
第五條公安機關建立養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養犬人、服務機構、社區、公安派出所實現在網上進行申請、信息核準、變更、注銷等養犬登記工作 。
第六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或單位自犬只飼養之日起,應當將犬只送至具備法定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飼養幼犬的,可在犬齡滿90日后進行免疫接種 。免疫接種有效期屆滿前,應當再次進行免疫接種 。
第七條動物診療機構在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時,應由具有資質的動物醫生將犬只的種類、犬齡、身高體長、正面側面照片、免疫情況等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
第八條接受犬只免疫接種后,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攜帶身份證或居住證、房產證或租房協議、《文明養犬承諾》等相關材料,到居住地社區在信息系統中進行養犬信息錄入核準 。也可在信息系統手機端中錄入信息,由社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內核準 。
第九條單位飼養犬只的,按上述流程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位負責人的身份信息;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四)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信息;
(五)飼養護衛犬的,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
第十條養犬人居住地或單位所在社區在信息系統中進行錄入核準后,屬地公安派出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對符合養犬條件的,通過所在社區發放犬牌,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犬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養犬人或單位應在30日內對犬只做出妥善處置 。
第十一條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所在地社區或在信息系統手機端內申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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