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督促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配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有序停放車輛,維護消防安全 。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租賃、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
第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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