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多久?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 , 再次失業的 ,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簡單來說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濰坊領取失業金最長不超過多久不能領 濰坊領取失業金最長不超過多久】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多久?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 , 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
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標準 , 按照高于失業人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 , 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 , 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 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 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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