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申請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2)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對工傷事故事實進行確認 。
(3)根據調查結果和法律法規作出認定結論,送達雙方當事人 。
辦理渠道:
(1) 市直企業職工:泰安市政務服務中心 。
(2)縣市區企業職工:縣市區社會保險部門 。
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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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泰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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