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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有違法所得的 , 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 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
【開封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職工公租房申請指南】有前款所列行為 ,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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