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終止公證情形
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三)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四)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公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
終止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 。終止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
【衡陽終止公證情形 湖南省衡陽市公證處】終止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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